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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广东海信冰箱营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钱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海信冰箱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贾少谦,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海信冰箱营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于  凯

书记员:朱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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