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速达,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兰,上海百一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岩,上海百一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仕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吉莉,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于12月27日收到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800元,减半收取计93,400元,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佩瑶
书记员:王利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