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速达,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兰,上海百一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岩,上海百一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仕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吉莉,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沪0104民初14593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价值71,088,021.09元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收到申请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价值71,088,021.09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佩瑶
书记员:王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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