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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速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钺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成,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吕焕斌。
  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蔡怀军,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时,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张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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