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速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钺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成,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蔡怀军。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影厂)与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
美影厂诉称,原告于1986年出品发行13集系列剪纸动画片《葫芦兄弟》。开播以来深受广大观众喜爱,曾多次获得国内外大奖,并多次重新出版播映、出版图书等,在社会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原告对《葫芦兄弟》及其作品中的角色造型依法享有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未支付许可费用,擅自在其制作的大型自制明星推理真人秀节目《明星大侦探》第三季11期《又是漂亮惹的祸(下)》,使用了1张“葫芦娃”形象的图片用作商业宣传,未标注图片作者及来源,且进行恶意修改,以吸引互联网用户关注,获得商业利益。2018年1月12日,含有侵权内容《明星大侦探》第三季11期《又是漂亮惹的祸(下)》在湖南卫视金鹰网、芒果TV视频等多个在线播放平台播出。该期节目至今仍在前述各网络播放平台中公开播放,且节目播放前后及中间均有时长从十多秒至几十秒不封的广告。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葫芦娃”角色形象用作商业宣传,已构成对原告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修改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的侵犯。故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删除全部涉案侵权内容;2.被告在人民法院报、湖南卫视、湖南卫视金鹰网、芒果TV视频、湖南卫视官方新浪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人民法院审核,30日内首页置顶且不得删除或撤销)。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快乐阳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美影厂住所地为上海市静安区,被告快乐阳光公司住所地为湖南长沙市开福区,本院并非原被告所在地,不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案应依法移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被控在网络环境下实施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涉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在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等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本案中被侵权人即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XXX号,本案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静安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王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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