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钱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娅,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炫彩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叶,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惠城,董事长。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炫彩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庭审中,原告申请追加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葫芦娃》及其中卡通人物作品的著作权人。现原告经调查,发现二被告未经许可,在爱游戏网(www.play.cn)向公众免费提供以《葫芦娃》中卡通人物形象为元素的手机游戏“葫芦娃消消乐”。爱游戏网系被告一所有并经营,游戏“葫芦娃消消乐”由被告二提供,二被告的行为均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其侵权行为地是原告住所地的证据,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本案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静安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顾 斌
书记员:柳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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