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速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宇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崔凯。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宇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1986年原创出品并首次发行《葫芦兄弟》13集系列剪纸动画片。1991年原告又创作并推出续集《葫芦小金刚》。被告的分公司辽宁宇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长安汽车抚顺宇宸4S店”发表《成年人才看得懂的葫芦娃,以前实在是太纯洁了》一文,使用“葫芦娃”形象作商业用途,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葫芦娃”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立即删除《成年人才看得懂的葫芦娃,以前实在是太纯洁了》一文;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3、被告对侵权行为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辽宁宇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辽宁宇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辽宁省抚顺市,侵权行为实施地为辽宁省抚顺市,本案属微信传播,被控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位于辽宁省抚顺市。故本案应已移送至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辽宁省抚顺地区具有著作权纠纷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原告起诉的侵权行为主要针对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相关文章涉嫌侵害原告享有的著作权,该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XXX号。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静安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辽宁宇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宁宇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辽宁宇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张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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