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速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恢复,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治市飞路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
法定代表人:王何臣。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治市飞路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请求确认长治市飞路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葫芦娃”形象侵犯原告著作权;请求判令长治市飞路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文章;赔偿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取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10万元;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承担本案诉讼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称,《葫芦兄弟》系原告于1986年原创出品的13集系列剪纸动画片,并于同年首次发行。开播以来深受广大观众喜爱。1991年原告又创作并推出《葫芦兄弟》续集《葫芦小金刚》。二十多年来,原告通过电视台播映、电影院放映、发行VCD等载体形式公开、广泛、持续、全面地传播动画片所涉的“葫芦娃”形象,使之成为具有机智、勇敢、正义、协作等精神品质的可爱中国男童的代表,在广大人民群众中产生良好的公众效应,在社会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名称为“长安欧尚长治飞路通达4S店”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feiluchangan007)中发布《【三娃不怕】长安欧尚有三娃,全家安全到达!》一文使用“葫芦娃”形象作商业用途,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长治市飞路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无论是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均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确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被控在网络环境下实施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涉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在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等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本案中被侵权人即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XXX号,本案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静安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长治市飞路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长治市飞路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王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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