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速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钺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XXX号XXX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韬。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徐 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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