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美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正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龙,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婧,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凡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上海美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凡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美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凡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148,838.13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美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凡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148,838.1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佑正
书记员:黄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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