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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与刘某、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余子洋(YEECHEEYO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郁伶,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
  被告:刘世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
  原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刘某某、刘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被告刘某、刘某某、刘世春实际居住地不明,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杨文华

书记员:沈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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