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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稷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米域璞翼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美稷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戴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怡星,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米域璞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冯印陶。
  原告上海美稷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米域璞翼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美稷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稷家具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  剑

书记员:高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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