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缀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冬杰,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奢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淑林,总经理。
原告上海美缀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奢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货款人民币5,000元。2019年4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缀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美缀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国新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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