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缀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冬杰,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清贺家具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木增健。
原告上海美缀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清贺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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