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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缀化工有限公司与戴义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美缀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冬杰,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义涛,男,1974年8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上海美缀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戴义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戴义涛无法送达,故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美缀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冬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义涛经本院公告方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美缀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戴义涛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67,759.50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欠款利息损失,以367,759.5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有业务往来,至2016年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67,759.50元;现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讼来院。
  经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戴义涛存在长期购销化工品业务关系。2016年2月4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7,7000元;2016年3月2日至2016年6月6日期间,被告继续向原告购买各型号的白底漆及稀释剂等化工品,合计货款91,565元,被告欠原告合计货款368,565元。现被告戴义涛至今未给付原告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讼来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工商信息、被告户籍资料、对账单、欠条、送货单、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戴义涛之间虽未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原告按约送货给被告,被告收货后未给付货款,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67,759.5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故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欠款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请,因该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经本院合法公告方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答辩权利的放弃,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义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美缀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67,759.50元;
  二、被告戴义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美缀化工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67,759.5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1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用7,376元,由被告戴义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  斌

书记员:何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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