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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超木业有限公司与江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美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菊平。
  委托代理人张敏俊,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纬,男,1976年5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美超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4日、2019年1月24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美超木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敏俊、被告江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美超木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多年有业务往来,2018年5月21日,被告出具原告欠条一份,言明欠原告木板款20万元(人民币,下同),支付利息按年息10%计算,计息周期从2014年正月计算,并注明之前收条作废。嗣后,被告未归还原告上述款项,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木板款2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息10%计算的利息。
  被告江纬辩称,欠原告木板款20万元是实,但20万元已包括了利息,利息应该从2018年5月21日起算。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多年有业务往来,2015年10月24日,被告曾出具原告《欠条》一份,言明欠陈菊平20万元,支付利息按年息10%计算,计息日期从2014年正月计算。2018年5月21日,被告重新出具原告《欠条》一份,言明欠原告木板款20万元,支付利息按年息10%计算,计息周期从2014年正月计算。嗣后,被告未还款。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二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对欠原告20万元无异议,双方争议在于20万元是否包含利息,从被告出具的二份《欠条》内容看,2015年10月及2018年5月被告出具的欠条金额均为20万元,被告二份欠条上的利息标准和计息时间也一致,显然20万元并不包含利息,现原告主张自2014年1月31日起算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美超木业有限公司木板款20万元;
  二、被告江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美超木业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0万元为本金按年息10%计算的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4元,减半收取计2,872元(原告上海美超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宣志慧

书记员:马逸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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