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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超木业有限公司与王永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美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菊平。
  委托代理人朱方官,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清,男,1957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代理人王美珍,女。
  委托代理人王新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超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美超木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超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318元,由原告上海美超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郁菊芳

书记员:华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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