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美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菊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俊,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东平,男,197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原告上海美超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美超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美超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4元,由原告上海美超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胡雪梅
书记员:季绿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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