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群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慧,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云滔,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钟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荣增。
原告上海群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钟翠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媛媛
书记员:谭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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