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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群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群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诉讼代表人:张咏,男,上海群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丹,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文婷,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群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群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群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上海群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朱玲芳

书记员:王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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