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群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凌来宝,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次文,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绪彪,男,1981年1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上海群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绪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群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群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群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晓敏
书记员:范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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