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羽忻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顾伊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忆,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倩倩,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上海羽忻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诉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羽忻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于2019年12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20,993.95元的财产,并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20,993.9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金 艳
书记员:谭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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