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XXX弄XXX-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罗小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宇,男。
被申请人:上海羽忻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顾伊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忆,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倩倩,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羽忻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诉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22084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20,993.95元的财产。因上海羽忻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已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20,993.95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金 艳
书记员:谭泓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