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羿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苏冬,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威酩轩钟表珠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OLIVIERPIERRECARRIV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在涵,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羿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威酩轩钟表珠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羿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羿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钟瑞敏
书记员:李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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