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翌思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部,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投资人:吴勇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微,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荐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菊宝,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翌思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部与被告上海荐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翌思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荐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翌思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其与上海荐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宴会合作协议书》于2020年2月13日解除;2.判令上海荐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93,091.04元;3.判令上海荐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上海翌思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部支付以93,091.0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4.本案诉讼费由上海荐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8日,原、被告签订《宴会合作协议书》,约定由被告负责原告各类婚宴的代理销售,并将通过订餐小秘书及婚礼小秘书,为原告进行宴会推广,由原告向被告支付20万元作为合同保证金及佣金预付款,当保证金不足5万元时,由原告补足20万元。为此,原告先后于2015年8月31日、2016年1月7日向被告合计支付20万元。截止2018年2月12日,经双方确认扣除合作期间佣金后,保证金余额为93,091.04元。之后,原告与被告之间不能正常沟通联系,被告亦对原告正常的工作要求不予回复。被告上述无故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致使双方合作目的不能实现,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宴会合作协议书》予以解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余额。
上海荐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8日,原、被告签订《宴会合作协议书》,约定由被告负责原告各类婚宴的代理销售,并将通过订餐小秘书及婚礼小秘书,为原告进行宴会推广,合作期限为壹年,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协议期满后,自动无限期延展,如须解除或变更合同,双方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原告向被告支付20万元作为合同保证金及佣金预付款,当保证金不足5万元时,由原告补足20万元。为此,原告先后于2015年8月31日、2016年1月7日向被告合计支付20万元。截止2018年2月12日,经双方确认扣除合作期间佣金后,保证金余额为93,091.04元。之后,原告与被告之间不能正常沟通联系,被告亦对原告正常的工作要求不予回复。2019年5月27日、同年6月14日,原告两次通过律师发函被告,明确双方合作无法继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余额。但被告并未理睬原告,故原告只得提起诉讼,要求《宴会合作协议书》予以解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余额。
以上事实,除上海翌思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部的陈述外,另有上海翌思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部提供的宴会合作协议、贷记凭证、保证金余额统计表及2015年9月(2015年10月、11月、12月、2016年1月、2月、3月、2017年1月、6月)订餐小秘书定位确认单(婚团宴)、宴会确认单(2017年8月3日、12月7日、2018年1月24日)、微信名片截图及聊天记录截图、律师函、快递凭证及送达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票等证据所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无疑,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亦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宴会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原、被告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系争协议履行后,截止2018年2月12日,经双方确认扣除合作期间佣金后,保证金余额为93,091.04元。之后,原告与被告之间不能正常沟通联系,被告亦对原告正常的工作要求不予回复,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在2019年5月27日、同年6月14日,原告两次通过律师发函被告,明确双方合作无法继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余额后,被告仍无继续履行系争协议约定义务的意思表示和实质举措,故原告就此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宴会合作协议书》的请求,本院予以认可,同时原告根据《宴会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条款:协议期满后,自动无限期延展,如须解除或变更合同,双方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其主张《宴会合作协议书》解除之日为2020年2月13日(本案诉状副本公告2020年1月13日送达被告之日起一个月后),本院可以支持。原告就此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余额并支付保证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本院一并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翌思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部与上海荐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宴会合作协议书》于2020年2月13日解除;
二、上海荐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翌思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部保证金余额93,091.04元;
三、上海荐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翌思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部支付以93,091.0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的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7元,由上海荐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秋萍
书记员:高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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