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翔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腾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翔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彩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昌,男。
  被告:上海腾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香花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桥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兵,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巾杰,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翔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腾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芳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翔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凤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审理中,经原告翔凤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香花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香花桥街道办事处”)为本案第三人。因被告上海腾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向其送达包括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在内的诉讼文书,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上述诉讼文书。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翔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昌、第三人香花桥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腾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文公司”)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翔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2月25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被告腾文公司承租原告翔凤公司位于青浦区香大路XXX号厂房,租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间因租赁厂房所在香花桥街道生态综合整治,原、被告配合拆除了相关违法建筑,因评估报告错将地块权利人写为被告腾文公司并向其支付了补偿款,双方于2017年8月11日在街道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的见证下,签订《情况说明》一份,约定被告腾文公司应向原告翔凤公司退还应属原告翔凤公司的补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900元,后被告腾文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出具支票,但因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被退票,被告腾文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租赁期内的2017年12月电费2,262.55元,2017年9月至12月的水费1,162元。前述三项金额合计10324.55元,原告翔凤公司支付最后一笔电费的日期为2018年1月5日,此后原告翔凤公司多次催告被告腾文公司还款,但被告腾文公司一直拒不付款,故原告翔凤公司诉诸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腾文公司退还原告翔凤公司拆违补偿款6,900元;2、判令被告腾文公司支付原告翔凤公司2017年12月电费2,262.55元;3、判令被告腾文公司支付原告翔凤公司2017年9月-12月水费1,162元;4、判令被告腾文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翔凤公司以上三项诉请金额合计10,324.55元为基数的自2018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
  被告上海腾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香花桥街道办事处述称:原告翔凤公司的诉请与第三人无关,故第三人不针对诉请发表意见。关于事实理由部分,原告翔凤公司所陈述的事实属实,6,900元补偿款被告腾文公司应该退还给原告翔凤公司,关于水电费问题第三人不清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5日日,原告翔凤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腾文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青浦区赵屯镇香大路XXX号全部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1035平方米,土地面积2899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沪房地青字(2003)第011311号。租赁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经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费为每日0.53元每平方米,合计全年租赁费为200,000元,该租赁费为每季度缴纳一次,房屋押金为20,000元。物业管理费全年为1万元,物业管理费每季度缴纳一次,该房屋实行租金先付后用,乙方同意每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即每年12月15日、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支付季度租金。工业园区的供电、供水、环卫、电话通信及网络等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有独立水表、电表的应每月付清,每月独立水表、电表的应每月与生活供水、供电方结算清。合同另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2017年8月11日,原告翔凤公司(作为权利方)与被告腾文公司(作为承租方)及青浦区香花桥街道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作为见证方)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在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由上海地维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出具的关于香大路XXX号,地块编号B3的无证违法建(构)筑物材料回购残值测算评估咨询报告,报告编号地维房估报字(2017)ZX0043号存在错误,误将地块权利人上海翔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写为上海腾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将无证违法建(构)筑物材料回购残值款支付给了上海腾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8月11日,上海翔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培昌,上海腾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柯尚成,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指挥办公室赵丹勇、凌渭、金文超于青浦区香花桥街道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会议室参加协调会并达成以下协议:1、由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指挥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权利人应为上海翔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鉴于上海腾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搭建的部分违建及雇人自拆产生的费用5,000元,双方同意由上海腾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所得补偿款11,900元中的6,900元退还给上海翔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8日,被告腾文公司开具支票给原告翔凤公司,金额为6,900元,用途为房租费。2017年12月18日,因存款余额不足,该支票被退票。
  2018年1月5日,原告翔凤公司为被告腾文公司支付电费2,262.55元。另外,原告翔凤公司为被告腾文公司支付水费1,162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第三人的陈述,厂房租赁合同、情况说明、支票、业务凭证、水电费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出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翔凤公司表示,2017年5月,系争房屋所在区域内的违章建筑被依法纳入拆违范围,2017年7月拆违,2017年8月达成补偿款情况说明。2017年12月25日被告腾文公司搬离,一个季度的房租5万元没有支付,双方协商,被告腾文公司支付的押金用于充抵租金,另外将6,900元的补偿款返还给原告翔凤公司,由被告腾文公司自行结清水电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依法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合同履行期间,原、被告协议解除合同,被告腾文公司应在合同解除后及时支付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现被告腾文公司拖欠上述费用,故原告翔凤公司要求被告腾文公司支付水电费,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外,因拆违过程中将部分拆违款错误支付给被告腾文公司,故在第三人香花桥街道办事处见证下,原、被告就返还拆违中错误给付的拆违款达成了协议,但被告腾文公司拖延支付该笔费用,此举侵犯了原告翔凤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翔凤公司要求被告腾文公司返还该笔补偿款6,900元,并支付包括水电费及上述费用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腾文公司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腾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翔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拆违补偿款6,900元;
  二、被告上海腾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翔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电费2,262.55元;
  三、被告上海腾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翔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水费1,162元;
  四、被告上海腾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翔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利息(以10,324.5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为标准,自2018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元,保全费123.20元,均由被告上海腾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钟  荣

书记员:侯  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