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翔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何锡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莹莹,女。
被告:毛国华,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宏,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红宇,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翔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庭审中,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延长审限两个月。因案情复杂,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018年10月24日,本院收到原告上海翔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翔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计7,080元,由原告上海翔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何绍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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