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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翔筱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矜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翔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邱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锋,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倍利,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矜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勇良,总经理。
  原告上海翔筱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矜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201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原告上海翔筱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锋、张倍利,被告上海矜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勇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翔筱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签署于2018年5月23日的《办公室外墙毛石订购合同》于2019年4月22日解除;2.被告偿付货款人民币68,130元(以下币种同)。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3日,原、被告签署《办公室外墙毛石订购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北松公路XXX号东侧园区金世华源(上海)环保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提供外墙毛石。合同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通知供货(十二天之内),价款含税,货到现场经双方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之内付款90%,剩余10%在安装完毕之后7个工作日之内付清。合同还对违约责任,纠纷管辖等进行了约定。嗣后,因原告提供的毛石无法适用于涉案工程,经口头协议,原告将全部毛石拉回,由原告向涉案工地提供外墙瓷砖。2018年7月20日,原告向涉案工地提供瓷砖553箱,合计总价68,129.60元。货物经被告工地材料员李孝汉签收销售清单确认。同时,原告在销售清单中写明,易碎陶瓷商品,请仔细验收,离开仓库,破损自负,破损在3%范围内为正常破碎,余货占总货款的5%以内无泡水带原包装箱壹个月内可以退,超出时间范围一概不退,加工、订货产品概不退货。同日,原告就实际供货,向被告开具金额为68,13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被告收到货物及发票后,以发包方欠付工程款为由未及时付款,以致涉诉。
  被告上海矜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于与原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没有异议,双方签署了毛石的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原告提供的毛石有质量问题无法使用,原告工作人员到场确认后,原告、业主及被告达成合意,将全部毛石退货。因为工地停工,不再需要毛石,确认毛石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都不再追究对方责任。因为原、被告之间签署了书面合同,被告也可以接受原告提供的瓷砖产品,因此就口头约定由原告向工地提供瓷砖,当时是约定多退少补的。因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无法支付工程款,工地已经停工,所以有大量的瓷砖没有使用完毕,堆放于工地,被告希望可以退货。退货后如有差价,被告可以补偿原告。被告希望可以协商解决。
  鉴于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合同、销售清单、发票、照片等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结合原、被告庭审时的陈述及双方确认证据,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并将全部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办公室外墙毛石订购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原告提出因为工地停工,不再需要毛石,故要求解除合同,被告确认涉案工地停工,不再需要合同项下货物,同意解除合同,故本院确认,涉案合同经原、被告协议解除。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其起诉之前双方已经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也未提交其向被告送达书面解除通知书的凭证,故本院确认庭审当日即2019年6月17日为合同解除之日。
  对于原告主张的瓷砖货款,因双方未就此签署书面合同,而原告提供的销货清单及发票可以证明其于2018年7月实际送货的产品数量及金额,被告也已经确认收到了涉案的产品及发票,故被告应当自原告主张付款的合理期限内偿付货款。被告未及时付款的,原告有权起诉主张权利。被告主张工程停工,瓷砖并未完全使用,要求退货补差价的答辩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上海翔筱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矜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于2018年5月23日的《办公楼外墙毛石订购合同》于2019年6月17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矜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翔筱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8,13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4元,减半收取792元,由被告上海矜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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