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国靖办公家具(上海)有限公司,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周赵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龚和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会,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峰,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翔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华锋,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杨华锋,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1519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翔芃实业有限公司、杨华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4,386元。现申请人国靖办公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翔芃实业有限公司、杨华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4,386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开红
书记员:陈伊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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