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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翔虹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某某、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翔虹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生,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汝浩,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双桥镇尚庙村袁圩村民组。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西路XXX弄XXX号XXX室。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鉴岗,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翔虹电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某某、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翔虹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上海翔虹电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旺迪

书记员:罗香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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