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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翔锐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周晚莲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翔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泽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彦军,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晚莲,女,1980年4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翔锐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晚莲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翔锐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翔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翔锐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上海翔锐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春蓉

书记员:沈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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