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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翔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翔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军,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俊杰,女。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翔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5日以被告已支付居间报酬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翔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85元,由原告上海翔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单春梅

书记员:徐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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