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翔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俊杰,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军,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和杰,男,1969年5月7日出生。
原告上海翔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和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单春梅
书记员:徐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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