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翔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孙同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红霞,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沙阿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马,男。
原告上海翔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288,768.25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钢结构加工协议》,约定,由被告将“林州市凤宝管业有限公司光伏发电项目厂房屋面加固工程”的钢结构委托原告加工。合同订立后,原告即履行协议购买钢材积极加工,但在加工过程中被告电话告知,被告不再需要钢结构构件,要求终止合同。原告接到通知时已经购买了钢材80余吨,实际已经加工了52.985吨的构件,因加工的构件无法做其他利用,只能做废钢处理,直接导致原告损失288,768.25元(52.985吨*5,450元)。原告多次就上述加工的构件与被告协商,被告口头答应愿意赔偿原告的所有经济损失,但就是久拖不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钢结构加工协议》,项目名称为:林州市凤宝管业有限公司光伏发电项目厂房屋加固工程;制作内容为主钢构。上述协议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适用专属管辖,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