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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翟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跨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跨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翟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翟笃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得焰,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跨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任美中,经理。
  被告:重庆跨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任特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美中,男。
  原告上海翟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跨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跨越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跨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跨越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货款209,992.40元;2.两被告支付以209,992.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2月1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原告向被告重庆跨越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销售干粉砂浆。原告应被告要求,将被告所需的干粉砂浆送至被告承接的五象广场项目工地。现被告尚欠货款209,992.40元,被告于2018年1月7日承诺“力争在春节前付清”,但至今未付。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提供的《欠款确认单》上被告重庆跨越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加盖的公章系伪造,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本院审查,该案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已立案,本案与该案存在关联,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翟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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