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黎瑞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超,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睿。
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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