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黎瑞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超,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豪,男。
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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