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黎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驰翔,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琪薇,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昆庭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殷然。
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昆庭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田力烽
书记员:齐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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