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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与广东弘视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黎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驰翔,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琪薇,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弘视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颖。
  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翠东方公司)与被告广东弘视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
  翡翠东方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享有电视剧《法证先锋3》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翡翠东方公司发现弘视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的“谷豆TV”手机应用软件中,向公众提供上述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翡翠东方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弘视公司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弘视公司的网络服务器、内容存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均位于广州市内,弘视公司住所地也位于广州市,显然不符合上述情形。综上,弘视公司认为本案不存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弘视公司住所地的情形,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翡翠东方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信息网络侵权纠纷,其选择侵权行为地中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有法律依据。翡翠东方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弘视公司为证明在难以确认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情况下才适用被侵权人住所地管辖,援引《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该规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而民诉法解释生效于2015年2月4日,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确定本案管辖时应适用民诉法解释的上述规定。鉴于翡翠东方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翡翠东方公司选择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弘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弘视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未预缴),由广东弘视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林佩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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