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黎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驰翔,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琪薇,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侯立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靳,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俊吉,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王 贞
书记员:邝梦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