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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黎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迎超,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九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该九案与(2019)沪0104民初9219号案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可以合并审理,各方当事人亦表示同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九案并入本院(2019)沪0104民初921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车立文

书记员:田力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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