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翰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心俊,上海市劉和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惠,上海市劉和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鼎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生衡。
被申请人:米哦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多珍。
被申请人:上海馋神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海。
被申请人:周多珍,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翰朗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鼎臻食品有限公司、米哦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馋神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周多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翰朗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鼎臻食品有限公司、米哦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馋神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16,969.62元或查封等值财产;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多珍银行存款1,062,5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鼎臻食品有限公司、米哦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馋神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16,969.62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冻结被申请人周多珍银行存款1,062,5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谭映红
书记员:张霜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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