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陈海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先明,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曼诺森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徐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昆山曼诺森机电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王益奇
书记员:蒯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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