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翼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宋玉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女。
被告:上海奥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徐道美,男,1964年5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雨,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峰,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翼梭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奥美物流有限公司、徐奥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翼梭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翼梭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4.3元,减半收取29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小国
书记员:贺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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