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耀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小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周晓光,董事长。
原告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收到申请人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9,478,07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49,478,07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颖琦
书记员:任静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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