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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与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耀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小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周晓光,董事长。
  原告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收到申请人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9,478,07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49,478,07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颖琦

书记员:任静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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