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耀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余培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花溢泊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邓涛。
原告上海耀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花溢泊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耀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耀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炜
书记员:吴䶮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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