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耀奇安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红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上海耀奇安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德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明华独任审判。因无法向被告胡德某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陆秋云
书记员:杨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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