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耀客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吕超,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恢复,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仕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男。
原告上海耀客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上海耀客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就电视剧《幻城》网页游戏合作事宜签订《电视剧<幻城>网页游戏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拥有的电视剧《幻城》中的各项元素授权被告改编、开发网页游戏,被告以“版权金+游戏流水分成”的形式向原告支付授权使用费。其中,版权金为人民币1,0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游戏流水收入分成为游戏产品在发行运营渠道上线之日起产生的用户充值收入的1%,双方同时约定流水收入分成的保底费为1,000,00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游戏流水收入分成优先在保底费中进行抵扣,累计抵扣额达到1,000,000元后,被告仍需按照约定的比例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游戏流水收入分成,并且约定被告应于《幻城》电视剧播出第一集当日算起5个工作日内,在收到原告开具的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保底费1,000,000元。涉案合同签订后,被告完成了相应的游戏开发并上线运营,且《幻城》电视剧也已于2016年7月24日播出了第一集,同时原告也向被告开具了保底费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保底费1,000,000元。但至起诉时,原告多次向被告致函督促其支付保底费,被告仍拖欠原告上述保底费1,000,000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授权使用费之保底费1,0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共计165,260.42元(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7月26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宣传素材使用纠纷,不涉及软件开发、版权等纠纷,不属于知识产权案件,系普通民商事案件,不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凡有关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异议和矛盾,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应向甲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本案原告所在地为上海市松江区仓华路XXX弄XXX号XXX室,故原告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本案的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上海耀客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被告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答辩称:本案系原告依据与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向其追索授权使用费而产生的纠纷。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授权被告的内容为电视剧《幻城》的各项元素,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名称、电视剧视频、剧情、角色、人物形象、场景、剧照、海报(不含单人海报)、预告片、拍摄花絮、美术图样等,被告为此支付许可费用。授权内容全部属于电视剧内容或美术作品等一般作品的著作权许可,仅仅是被告获取授权的目的是用来开发游戏软件。本案纠纷系原告追索《幻城》各项元素一般作品的许可费用而产生的,并非计算机软件纠纷。由于涉案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原告住所地法院,而原告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故原告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虽名为《电视剧<幻城>网页游戏合作协议》,但其主要内容为原告将其所享有的《幻城》作品的游戏改编权独占性授权给被告用于网页游戏的开发,被告在原告明确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游戏产品的开发、宣传推广、发行运营等,被告以版权金+游戏流水收入分成的形式向原告支付授权使用费,原告除依约获得授权使用费外,并不享有游戏的任何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被告授权或委托第三方开发的游戏,游戏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所有权利由被告和第三方协商确定。同时,涉案合同还约定了游戏改编权的授权期限等。因此,涉案合同为原告将其所享有的著作权的游戏改编权独占性许可被告以约定的时间、范围、方式行使所订立的合同,并不涉及到相关游戏的开发事宜,故本案应当属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而非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因此,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案件,故对被告提出的本案系民商事案件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本院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不享有管辖权。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松江区辖区内的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于涉案合同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法院,而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由于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案件,故对被告主张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但其提出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的主张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盈喆
书记员:杨 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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