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耀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敢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林,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路鸣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上海耀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路鸣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耀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耀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蔡红兰
书记员:钟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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