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耀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有国,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张佳伟。
原告上海耀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耀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耀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耀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上海耀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晓云
书记员:袁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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