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耀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汤正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上海市恒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上海市恒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牛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万黎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上海耀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牛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奶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4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耀炜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系争合同应为整体无效,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是部分无效没有依据。(二)即使认定合同有效,耀炜公司没有违约,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牛奶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二审法院未予支持不当。据此,耀炜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面积为2,893平方米,双方约定将系争房屋予以改建并实际改建成了第二、三层隔层,在此事实基础上,双方约定了租赁面积为6,700平方米及相应的租金,而该改建行为未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和批准,一审、二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确认系争房屋租赁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同。耀炜公司申诉认为合同应为全部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耀炜公司和牛奶公司就系争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耀炜公司应当支付房屋租金和使用费。耀炜公司以租赁面积与不动产登记簿面积不一致为由主张返还租金,与合同约定相悖,一审、二审法院对其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耀炜公司擅自未按时支付租金,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其违约并综合相关事实酌情相应的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同。双方约定的租赁期为5年,耀炜公司主张合同期为10年分两次签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牛奶公司在房屋改建后于2015年9月向消防部门申请了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该行为符合双方约定的牛奶公司应提供一次消防设施(即大消防),耀炜公司认为牛奶公司违约无事实依据。综上,耀炜公司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耀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李 烨
书记员: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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