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耀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祥,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双贵,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
申请人上海耀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双贵发生纠纷,在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陈双贵价值人民币243,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已提供担保。现上海仲裁委员会已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陈双贵价值243,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惠珍
书记员:徐玉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