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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耀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双贵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耀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祥,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双贵,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
  申请人上海耀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双贵发生纠纷,在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陈双贵价值人民币243,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已提供担保。现上海仲裁委员会已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陈双贵价值243,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惠珍

书记员:徐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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