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逸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何天宇,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申请人:严诗蕴,女,193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老凤祥典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何天宇、严诗蕴典当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老凤祥典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天宇、严诗蕴银行存款2,097,986.19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上海老凤祥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何天宇、严诗蕴银行存款2,097,986.19元,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何天宇、严诗蕴2,097,986.19元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查封、冻结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老凤祥典当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菁
书记员: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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